(2017)云2930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32号赵洪林申请执行王玉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林,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林,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代理人赵荣桂,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赵洪林之父。被执行人王玉花,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洪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议定:原告赵洪林未满十八周岁前,由被告王玉花分三次给付原告赵洪林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含当庭给付的1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王玉花未按期履行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洪林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花已将该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履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