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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王宁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肖震,该公司经理。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刘彦君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元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