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邓兆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邓兆雷,韦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27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兆雷,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韦修红,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邓兆雷、韦修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兆雷、韦修红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兆雷、韦修红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兆雷名下中联牌混凝土车载泵2台(车牌号依次分别为:鲁H×××××、鲁H×××××车架号依次分别为LGAX2A134B1026117、LGAX2A137B1024930),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兆雷名下中联牌混凝土车载泵2台(车牌号依次分别为:鲁H×××××、鲁H×××××车架号依次分别为LGAX2A134B1026117、LGAX2A137B1024930)用其价款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沈 勇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