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亚龙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82号罪犯李亚龙,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亚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同案犯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亚龙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8日,该犯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朱阁镇大墙王村,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王某轻微伤。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罪犯李亚龙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九次,扣分1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亚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