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阿仁与杨江正、黄秀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阿仁,杨江正,黄秀初,杨震,徐朝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834号原告:孙阿仁,男,193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鹂,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江正,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黄秀初,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杨震,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朝央,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阿仁与被告杨江正、黄秀初、杨震、徐朝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阿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江正名下坐落于永康市东库街五弄8号(权证号码:永集用2000字第0336号)的不动产,保全价值67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江正名下坐落于永康市东库街五弄8号(权证号码:永集用2000字第0336号)的不动产,保全价值6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 宁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