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志云申请谢文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382号谢志云: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谢文忠、陈湘芝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保全措施:一、2017年8月1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告谢文忠名下五个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7177.27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二、2017年8月1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告陈湘芝名下两个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3622.0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三、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谢文忠、陈湘芝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1.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665号天润天城608室(所有权证号:1000329809号)、2.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8号三湘大厦1017号(所有权证号:1000146971号)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四、2017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告谢文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湘BD58**号迷你牌车辆、湘BJ88**捷豹牌车辆、湘BC58**奔驰牌车辆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