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先进与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进,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先进,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门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洪发强,系村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4月07日遂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3民初498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程款51243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41元、申请执行费668.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下属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村经济合作社在你行的账号为20×××05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