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超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455号原告:李超,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法定代表人:沈众。原告李超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17年8月22日以保留诉权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