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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126赵冬喜与沈红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喜,沈红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126号原告:赵冬喜,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红发,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负责人:周兴中,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冬喜与被告沈红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