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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余新凤与吴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凤,吴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民初578号原告:余新凤,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吴金根,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原告余新凤与被告吴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新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新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金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18000元(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18000元。事实与理由:吴金根以经营急需周转金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余新凤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2.5%。借款到期后,吴金根以资金尚未回笼为由,拖延还款。余新凤多次催讨,吴金根于2016年10月5日重新出具借条,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其诉讼请求。吴金根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新凤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余新凤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从2012年8月16日起利息按2.5分计,本借条有效期到还款为止。借款:吴金根,身份号码:。借条书写日:2016年10月5日。”余新凤提交借条,用于证明吴金根向其借款的事实。吴金根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提出答辩、质证、辩论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后认为,余新凤提交的借条,与本案借贷事实相关联,借条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金根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余新凤夫妻提出借款。经口头协商,余新凤于2012年8月16日以现金方式借给吴金根100000元,月利率2.5%,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余新凤向吴金根催讨借款及利息,吴金根支付给余新凤利息10000元。此后,余新凤多次向吴金根催讨款项。截止余新凤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吴金根尚欠余新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8000元(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合计20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余新凤借款给吴金根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内容真实,证据确实充分,该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余新凤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新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合计208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余新凤负担75元,被告吴金根负担2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