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香与被执行人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香,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龚香,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周建平,男,土家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香与被执行人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