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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苏科、苏明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科,苏明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07号申请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60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11324F。法定代表人邓恒正,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科,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何。被申请人苏明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科、苏明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苏科、苏明星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科、苏明星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