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永,曹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428-6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徐平,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存款11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