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友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18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友智,男,1982年5月9日出生,34岁,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太平寨村*组**号。本院依据(2010)双流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邓友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邓友智名下无房产、名下有车辆一辆不便处置、无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贵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