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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明元与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元,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元,农民。被执行人: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世根,系该村主任。关于何明元与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村民委员会(狮子岩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明元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狮子岩村委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人何明元偿还了30000元,就未履行的2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