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11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与邵红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邵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辉,院长。被执行人:邵红燕,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邵红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沿滩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红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费86333.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邵红燕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红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