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科学与孙云辉、袁天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云辉,吴科学,袁天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科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天文。上诉人孙云辉因与被上诉人吴科学、原审被告袁天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孙云辉送达开庭传票,该传票于2017年8月7日被签收,但上诉人孙云辉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孙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卫东审判员 谢朝晖审判员 徐金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迎娣书记员汤媛媛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