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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陈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莲,陈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649号原告王淑莲,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虎,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莲诉被告陈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莲以与被告陈虎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王淑莲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