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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台德霞、王永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德霞,王永磊,羊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台德霞,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王永磊,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羊振东,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台德霞与被执行人王永磊、羊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永磊、羊振东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