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与荣成市港西悦农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荣成市港西悦农农资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373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住所地:威海市桥头镇驻地。被告:荣成市港西悦农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南。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与被告荣成市港西悦农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鹏化肥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