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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海龙、韦志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龙,韦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16号被执行人陆海龙,男,1984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韦志勇,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田林县恒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陆海龙、韦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4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海龙、韦志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林县恒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租金23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志勇、陆海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五查,两被执行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两被执行人均有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需对车辆进行控制后方能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海龙、韦志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林县恒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海龙、韦志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林县恒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