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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XX、王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军,XX,王娜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冯建军,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XX,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王娜卿,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蠡县。原告冯建军与被告XX、王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冯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冯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