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XX、王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军,XX,王娜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冯建军,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XX,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王娜卿,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蠡县。原告冯建军与被告XX、王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冯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冯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