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绍华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鑫豫风机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鑫豫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初40号原告杨绍华,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焦作市鑫豫风机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杨二伟,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作市鑫豫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鑫源路中段22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华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作市鑫豫风机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绍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绍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绍华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李 宇人民陪审员 赵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