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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梅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初18号原告朱梅,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生,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人,住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胡心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颜赣辉,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兰柯,上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管洁慧,上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朱梅因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梅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梅负担。审判长  余细花审判员  董有生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耀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