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姚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姚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21民初684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21民初68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霖,男,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姚鸣,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罗剑人民陪审员陈崇武人民陪审员蔡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