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广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116号罪犯李广强,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4)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漏罪,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广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广强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李广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累计扣分6次,共扣4.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广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