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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澄、季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澄,季伟英,吴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严澄,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季伟英,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澄;季伟英与被执行人吴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吴美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9号26幢405室的房屋。2017年8月14日,买受人顾鑫(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644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9号26幢405室房屋(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水国用(2005)第10093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顾鑫所有。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9号26幢405室房屋(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水国用(2005)第10093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顾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顾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蓝天辰执 行 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