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8670498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杨蕤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绍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0515428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5号盐业小区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唐玉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佳,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成立。经营期间,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2015年9月2日,被执行人委托绿麻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了域名为http://www.jingyingcaifu.com/的网站(即“晶英财富”P2P平台),网站建设费用13万,网站建成后由被执行人自行进行管理维护。2015年11月8日起该网站上线运行,未经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活动。被执行人在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中,由借贷双方分别在被执行人的“晶英财富”P2P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及发布被执行人审核同意的供求信息标的,撮合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后,经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的“乾多多网贷自主清算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记账、支付、取现、收费等自主清算。被执行人为了让客户知道在该平台投资能获得较好收益,在该网站的网页模块中发布了以下内容:“高额收益”栏中有“全额投资稳赚收益”;“安全专业”栏中有“风险保障全额抵押”内容;“晶英播报”中有“天天赢取高收益”;“公司简介”中有“平台成立目的:为有能力的人实现资产增值!为投资者提供年化收益高达10%-18%的投资回报”等内容,该内容中的“高额收益”、“稳赚收益”、“天天赢取高收益”、“实现资产增值”、“年化收益高达10%-18%的投资回报”等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上述内容均为该网站上线时发布。至2016年7月7日被申请执行人查获时,网站已上线8个月,“晶英财富”P2P平台累计投资1859.3万元、平台累计注册投资人1182人、为客户累计赚取15.29万元、累计交易1183次。由于上述广告是网站开发建设或者当事人自行维护时发布,故发布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受处罚。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涪工商听告字[2016]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查明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进行听证。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涪工商广告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50000元。罚款限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中还告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又缴纳了罚款15000元,剩余罚款85000元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工商广告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电子证据取证记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有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被执行人发布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而被执行人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在域名为http://www.jingyingcaifu.com/的网站上所发布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宣传用语,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涪工商广告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被执行人重庆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