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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唐福朋、房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唐福朋,房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347号原告:张东辉,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唐福朋,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房文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志,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诉被告唐福朋、房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为5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东辉负担。审 判 长  巫洁涛审 判 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