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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北某某港工程总队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某某港工程总队,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北某某港工程总队,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西北某某港工程总队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9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7)西莲证经字第8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北某某港工程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216万元整。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2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