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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曹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李某某,曹某,曹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868号原告: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盛华苑小区2号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曹某,男,1980年4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曹某甲,女,1979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北三台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曹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曹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