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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柳坤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坤,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16号原告柳坤,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乌兰木伦镇政府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坤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柳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坤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