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柳坤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坤,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16号原告柳坤,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乌兰木伦镇政府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坤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柳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坤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