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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大珍与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上清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珍,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上清寺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565号原告:秦大珍,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利娜,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上清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1号A栋第二层写字间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1706687K。负责人:吴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大珍与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上清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秦大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秦大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