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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杨庆喜、甄彦影、杨玉生、谷红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杨庆喜,甄彦影,杨玉生,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小区17栋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杨庆喜,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十二委一组。被执行人:甄彦影,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四委三组。被执行人:杨玉生,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十二委一组。被执行人:谷红,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十二委。本院在执行张云龙与���庆喜、甄彦影、杨玉生、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3630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