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秋露服饰有限公司与范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秋露服饰有限公司,范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185号原告:浙江秋露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267831,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华姿路8号。法定代表人:史杏根。被告:范国明,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秋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 剑代书记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