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永恩与王谷强、晋城市阳光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有限公司、李锦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恩,王谷强,晋城市阳光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有限公司,李锦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771号原告王永恩,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龙伦立,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银玲,山西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谷强,男,1983年7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新年,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阳光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林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育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水林,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锦武,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恩诉被告王谷强、被告晋城市阳光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锦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恩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恩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永恩承担。审 判 长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苗才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