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连阔与鲍丙芬、卓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阔,鲍丙芬,卓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092号原告:马连阔,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丙芬,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开发区。被告:卓永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原告马连阔与被告鲍丙芬、卓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马连阔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