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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连阔与鲍丙芬、卓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阔,鲍丙芬,卓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092号原告:马连阔,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丙芬,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开发区。被告:卓永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原告马连阔与被告鲍丙芬、卓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马连阔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