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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仕军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仕军,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1827号原告熊仕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07月0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告孙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04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现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仕军诉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仕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仕军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元,减半收取1406.50元,由原告熊仕军承担。审判员  付在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