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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凯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34-2号申请人凯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楼高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涂尚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凯丰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不当得利人民币243554.1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出质,出质股权金额合计10,260,800元,担保债权金额合计50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在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有厂房9栋,房权证号为:16-××8,、12475、12476、12××77的厂房均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办理了抵押,抵押金额共计8,000,000元;房权证号为:16-××9、11××98、11××99、12××74、12××77的厂房均已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抵押金额共计5,600,000元;上述9栋厂房均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已将厂房租赁给他人经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予以扣留提取,申请人同意提取被执行人的厂房租金收��以了结此案,但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厂房租金需要时间,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53,231元,待执行标的191,233.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