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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62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洋出生日期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89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王洋醉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延吉路东向西行使至南京路路口东侧时,驾驶车辆撞向路边,造成花坛、消防栓及驾驶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洋在车内睡着直至被查获。后被告人王洋被通知到案。经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王洋驾驶证为超分、注销可恢复状态。经检验,被告人王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洋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