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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献与陈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陈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379号原告:黄献,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启阳,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黄献与被告陈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799.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黄献和被告陈启阳均是借贷宝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1月2日,被告陈启阳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黄献借款人民币6000元,双方通过该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并同意该借款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后成立,在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原告于2017年1月2日将6000元款项划到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同日,该公司将上述借款转账给被告陈启阳。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22日,借款利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当日利息按年化利率24%计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黄献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启阳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启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