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一帆与陈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帆,陈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帆,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余田村向阳组。被执行人:陈惠民,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居民组6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惠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惠民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惠民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惠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一帆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