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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宋晓亮、王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宋晓亮,王兴斌,张苏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6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负责人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系该社职工。被告宋晓亮,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兴斌,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苏苏,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宋晓亮、王兴斌、张苏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