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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妙秀与张家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妙秀,张家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29号原告:侯妙秀,女,汉族,1955年5月13日出生,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球,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6379404H。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侯妙秀与被告张家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侯妙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侯妙秀负担。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