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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杨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921号原告张玉萍,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杨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杨庄村。原告张玉萍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杨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薛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德占书 记 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