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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陈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陈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15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7号信江清波雅苑江苑05号楼西单元65号。负责人:黎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良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婉霞,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陈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以被告陈婉霞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8��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丽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