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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颖与涂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涂楠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681号原告:李颖,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涂楠杉,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涂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颖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