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颖与涂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涂楠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681号原告:李颖,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涂楠杉,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涂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颖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