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起瑞与汪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瑞,汪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48号原告:张起瑞,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磊,男,1978月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起瑞与被告汪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起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起瑞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3元,由张起瑞负担。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