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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起瑞与汪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瑞,汪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48号原告:张起瑞,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磊,男,1978月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起瑞与被告汪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起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起瑞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3元,由张起瑞负担。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