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纪丽君与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丽君,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064号原告:纪丽君,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卫生巷**号。现住址:丽水市莲��区。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文丽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139-2。法定代表人:吴学年。原告纪丽君为与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战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玲玲、王守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月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纪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丽君诉称: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所借款项的借条1份,借款���约定归还日期。借款后,被告多次延期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还本付息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计人民币7200元)。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纪丽君与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息按月息1.2%计算,按季付息。借款后,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未予支付。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在原告向其催讨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纪丽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纪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代书 记员 沈琛琛?PAGE???PAGE?-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