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延光与张文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延光,张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石延光,男,194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文战,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石延光与张文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8271.46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登记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能结案,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来自